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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输血协会章程
浏览次数:2867发布时间:2016-03-10

安徽省输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是ANHUI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缩写为ASBT。

第二条 本组织由安徽省输血医学系统从事血液采集、质量控制、临床应用、组织管理,血液学及其制品研究开发,人才教育、科教管理等相关单位组成,是我省输血医学科技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输血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国家、省有关输血工作的方针、法规、政策。遵纪守法,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我省输血医学的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行业的监督。

第五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立医院输血科(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根据卫生厅、民政厅核准的“行业管理、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四项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一、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努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推动无偿献血,普及献学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二、 配合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血”,加强血液工作科学管理,拟(制)定或修改血液质量标准、行业规范,提高血液质量,促(推)进安全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

三、 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开设输血医学教育课程,不断提高输血工作者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 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输血医技人员的技术职称晋升考核和规范管理工作;

五、 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开展与输血有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六、 组织输血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

七、 对在输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承办卫生厅及有关上级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和与血液系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和与血液学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 从事输血与检验工作的医师、护师、技师及具有其他相关职称的技术人员;

2. 从事血液学及其制品研究的科技人员和输血业务的组织管理者;

3. 与输血专业相关的著名专家、学者等;

4. 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协会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并承认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参加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单位会员  由本单位向协会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 个人会员  凡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入会登记程序。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经协会批准,报协会组织委员会备案,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协会及所属各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培训班、讲习班等;

三、 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权益;

三、 信守输血工作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向协会反映各种意见,实事求是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表决通过方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有关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短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理事因各种原因(离退休、调动工作、长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常务理事会有最后决定权;

十、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活动需提前请假,无故缺席理事会活动2次以上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剥夺其理事资格;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困难或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从事输血及相关工作多年,在输血界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需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协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合作决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各项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可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协会换届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要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由于设备老化,丧失功能不能使用时,需办理正式报废手续,由理事长负责签署意见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通过日期应在本章程封页注明)。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